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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趣阁 > 穿越小说 > 大明元辅 > 第186章 召对争锋(上)

第186章 召对争锋(上)(第2页/共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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狩猎经济只需要个人层面的自发组织,对个人而言,那是主动的、自由的。而农耕经济才需要社会组织,以应对自然灾害,那是被动的、强制性的。

而另一方面,对于宗教文化,人与上帝之间更不可能有一个中间环节,哪怕是基于个人层面的,个人与上帝之间的桥梁——教会组织,也被认为是多余的,500年前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就给废除了。所以西方人不能理解、也更不能容忍个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环节,更不能理解这个中间环节的重要性。

至于人的精神层面,那就更不存在了,因为在那里,只允许存在对上帝虔诚的信仰。如果有例外,那也只允许有一个,就是赎罪。因此,基督徒面对复杂的世界,只会、也只能考虑两个因素:神和契约。

西方也有人群的意识,因为人群客观存在,但那叫群体,而非社会。

社会与群体的区别,就类似兄弟与朋友的区别。社会中,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、被动的、是不可选择的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,哪怕是打得头破血流、哪怕是成为仇人,都得一锅吃、一炕睡,必须包容、没有自由。

而群体中,朋友之间的关系,则是主观的、主动的、是可以选择的,和则聚、不和则分,充满了自由。

没有社会意识,关于人类的存在和组织形式就必然发生扭曲,这才有了法国卢梭的,这个所谓“现代民主制度”的基石。其实这个东西并不复杂,也算不得高端,它的本质就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,换取国家对个人的保护。

这里多说一句,里的“社会”,英文是Social,意思本来就是群居、人群,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“社会”,结果遗患至今——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。

也就是说,“现代民主制度”下,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,政府的“合法性”取决于个人授权,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,个人关注的是,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,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。

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,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。攫欝攫

打个比方,过去欧洲人的决斗,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、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,为什么?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,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,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。

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、有限责任的政府,即小政府。

但中国不同,历来中国的政府都不是基于个人契约、个人授权的,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。从古至今,中国的政府都是基于社会要求、社会授权、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,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,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、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。

换句话说,在汉文化中,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,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,朝廷也好,政府也罢,就都必须“以民为本”,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总责。

这就是基于社会的、无限责任的政府,即大政府。

做个对比,美国警察救人只是一种“工作服务”,这个“服务”的前提不足以让他抛弃自己的生命、健康去满足。而中国警察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,为此他们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获救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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